2006年3月2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偷假钞也属于盗窃罪量刑不看数额看情节
    黄先生问:
    李某于2004年1月的一天,在王某家盗得现金1万余元。后李某在使用时发现这1万余元是假币,于是,便将用完剩下的7300元假币藏匿家中。后李某被检察院诉至法院。请问盗得假币也要判刑吗?
    本报作答:本案中,李某盗窃的1万余元假币属于违禁品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规定,盗窃违禁品,按盗窃罪处理,不计数额,根据情节轻重量刑。
    盗窃未遂指已着手实施盗窃犯罪行为,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。李某盗窃的主观目的是真人民币,但因为对象错误而盗窃了假人民币。可见,李某的行为已符合盗窃未遂的要求。